【轉知】有關「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」第4條、第9條,經交通部會銜內政部修正並施行
一、依據本府115年2月3日府授警交字第1150031855號暨交通部115年1月30日交運字第11550009134號函辦理。
二、有關「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」第4條、第9條,業經交通部會銜內政部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30日以交運字第
11550009131號、台內警字第1150870449號令修正發布,並自115年1月31日施行。
一、依據本府115年2月3日府授警交字第1150031855號暨交通部115年1月30日交運字第11550009134號函辦理。
二、有關「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」第4條、第9條,業經交通部會銜內政部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30日以交運字第
11550009131號、台內警字第1150870449號令修正發布,並自115年1月31日施行。